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的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人工器官报销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安装体内人工器官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最高费用标准调整如下:
① 心脏起搏器:单腔的每套25200元、双腔及三腔的每套32400元、临时的每套10800元;
② 心脏瓣膜:生物膜每套12600元、机械膜每套14400元;
③ 人工晶体每只1215元;
④ 人工关节:人工髋关节每套8100元、人工膝关节每套9000元、人工股骨头(半髋关节)每套5940元;
⑤ 人工血管:一次住院期间发生的人工血管费用32400元;
⑥ 安装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及其它体内人工器官32400元。
安装体内人工器官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金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2)、 本市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人员和离休干部安装体内人工器官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最高费用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3)、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