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医保信息

服务指南

医保门诊就医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4-10-28

    1、就医范围

    (1)城镇职工:

    ①4家定点医院 ②A类医院(19家) ③中医、专科

    (2)城镇居民及超转人员:

    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未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转诊到其它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除急诊)医疗费用自理。

    疑难重症患者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满足基本治疗需求时,参保人员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及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转诊有效时间为90天

    2、挂号

    参保人员挂号时主动出示“社保卡”、居民身份证、《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医保基金定额支付门诊诊疗费2元,挂号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3、开药量

    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者半月量;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以及恶性肿瘤,为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品,不超过1月量。中药汤剂开药量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癌症病人的肿瘤用药”才能开30 天,“癌症病人的肿瘤用药”的解释是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癌症病人;二是凡药品说明书中注明为治疗肿瘤的药物,如免疫增强剂(注射用胸腺五肽)的药品说明书中注明是“肿瘤的辅助用药”)

    4、代开药

    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医院就医时,可由家属代开药品,限连续开药三次,需持患者、家属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及相关诊断证明。连续取药三次后的患者须到医院复诊。

    5、提前开药

    医保患者所服用的药品未用完,提前开药不能超5天(自然日,以上次开药量为准),我院双休日安排门诊,法定节日安排两天门诊。请患者按规定,自行调整开药时间。

    6、医保药品处方必须当天交费

    持社保卡就医患者的药品处方必须当天交费,截止当日晚六点半,过时无效。如需取药,请重新挂号就诊,本规定自2011年6月7日开始执行(见2011年6月下发《医保持卡门诊处方管理办法》内容)。

    7、门诊转诊

    门诊医保患者需要行我院不具备的检查、检验、治疗等项目,原则上不办理转诊手续,建议患者直接到个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诊。

    8、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