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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建设

医院工作人员收取回扣将以商业贿赂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院办 章玉)

    在7月31日下午召开的院长办公会上,纪委书记李振甫传达了上级会议精神:作为政府投资单位,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绝不允许医务人员利用手中的处方权与经济利益挂钩,开单提成。 经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已于2006年6月29日颁布实施。其中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会议明确了治理商业贿赂查处政策,即:2006年6月29日前,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回扣或提成的,凡在自查自纠期间讲清问题并如实上缴所收财物的,不再追究相关责任;凡继续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财务的,将按刑事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