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第七届工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体现医院对广大职工的关怀,工会在原节日福利发放办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新节日福利发放办法如下:
一、 享受人员范围
1.在编职工:系医院工会正式会员。
2.非正式在编职工:系本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临时工;未办理招工、招聘手续的满一年以上合同制护士;来院一年以上的研究生。
3.离、退休返聘人员和长期借调者。
二、 节日范围
1.春节;
2.国庆节;
3.“五一”国际劳动节;
4.“六一”国际儿童节;
5.“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
三、 福利标准及享受人员范围
1.春节、国庆节福利标准及享受人员范围:
1)在编职工和离、退休返聘人员和长期借调者原则上200元/人;
2)非正式在编职工原则上100元/人。
2.“五一”国际劳动节福利标准及享受人员范围:
在编职工和离、退休返聘人员和长期借调者原则上100元/人。
3.“六一”国际儿童节福利标准及享受人员范围:
在编职工14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60元/人。
4.“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福利标准及享受人员范围:
在编女职工和离退休返聘人员、长期借调者中的女工原则上70元/人。
此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