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调整肿瘤所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凡参加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职工,每个子女每月缴纳统筹金2元。
二、 凡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子女,凭医院药费收款单据可在单位报销50%。
三、 关于职工子女能否参加父母双方单位举办的统筹医疗在双方单位报销医药费问题,可由双方单位自定,但在双方单位报销医药费供不应求最高不得超过80%。
四、 凡参加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每个职工,每年每个子女实际报销医药费,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00元。
五、 凡在报销中发现冒名顶替或给家属开药者,一经发现取消参加统筹医疗资格,并给以所报金额一倍的罚款。
六、 统疗报销时间:自95年3月起,每半年报销一次(即3月中旬、9月中旬),具体报销日期另行通知。
七、 自95年3月起,凡参加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职工,年底结算时,不再设奖励费。
本通知自95年3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