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患者/被委托人/监护人:
感谢您对我们医院的信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满意的医保服务。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享受的医保权益,我院特向您告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一、请务必实名就医。请主动出示患者的社保卡,提供患者真实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医疗保险类别等。冒用他人姓名就医会导致医疗费用和医保相关纠纷等,这些后果均将由您自行负担。
二、请您向医护人员提供患者完整准确的医疗信息,不隐瞒既往诊断,不虚报疾病诊断,并充分向医护人员告知患者的病史、治疗史、用药史,包括抗肿瘤用药的使用情况。故意隐瞒信息或提供不实信息等会导致错误诊疗或延误等严重后果,这些后果均将由您自行负担。
三、北京医保患者请知晓以下相关政策:
1、住院期间凡使用北京医保报销目录以外的药品、耗材、诊疗项目,费用均由患者自行负担。届时,科室会与您签署《自费协议》。
2、若您在或拟在我院行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的,在我院办理特殊病备案后,可享受特殊病的政策。特殊病的备案为自愿原则,如您需办理特殊病备案,请您务必于办理住院手续前,或者办理出院手续后,主动向医生提出申请,由主管医生进行审批,医保接待室负责办理。住院期间,无法办理特殊病备案。若患者在本次住院之前尚未办理特殊病备案,住院登记未按特殊病身份,请于本次就医结束后,主动向医生提出申请,由主管医生进行审批,再到医保接待室办理特殊病备案手续。
3、如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经医生申请批准的院外转诊费用,请务必在出院前将报销范围内的转诊费用相关资料送交到出院处进行结算,未在出院前提交的,将无法进行结算。
4、患者住院期间不允许以医保身份到本院或外院门诊就医,如患者在院期间发生了门诊费用,将会导致住院费用无法结算,这些后果均将由您自行承担。
四、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患者(以下简称异地参保患者)须知:
1、请异地参保患者入院前先办妥异地就医的备案手续。在办理入院手续时未出示社保卡或社保卡未备案成功,住院处将按“未持社保卡”身份登记住院。患者在入院当天将社保卡及相关资料交至住院处,住院处会将患者身份改为“持社保卡”身份,作为异地参保患者,可直接进行结算。如患者入院当日未提交,住院处则无法再进行身份修改,患者将无法作为异地参保患者直接结算费用,请务必注意。
2、异地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险规定;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患者参保地政策。
3、异地参保患者如因异地就医备案信息、参保待遇等不符合政策等原因不能持社保卡结算的,需全额结算本次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后出院处为患者提供相关纸质材料,本次住院费用需由您回参保地进行手工报销。
4、如您在住院期间发生经医生申请批准的院外转诊费用,请务必在出院前将报销范围内的转诊费用相关资料送交到出院处进行结算,未在出院前提交的,将无法进行结算。
5、按照人社厅[2017]162号,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完成直接结算的,不允许因待遇差等原因给参保人办理退费。
6、如您出院后需转外院治疗,请与当地医保部门咨询转院相关事宜。
五、如患者死亡后,尚有已缴费但未发生的门诊费用,请患者家属务必在完成当次出院结算后立即持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操作相关退费。在社保系统减员后再申请退费,则信息系统无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