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大众版专业版手机APP

返回

顶部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建设 >> 规章制度 >> 上级文件 >> 正文

党团建设

上级文件

北京大学医学部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08年10月14日医学部党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北京大学医学部党员发展工作的实际,对医学部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二条  新时期发展党员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不懈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的历史任务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条  发展党员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要防止突击发展,又要避免发展工作消极被动、停滞不前。要正确处理好发展党员工作中数量与质量、重点与一般、培养与发展、入党自愿和党组织教育引导工作等关系,保持均衡的发展速度和适度的规模,始终把质量放在第一位。
    第四条  要注意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和分布结构。在严格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加强在教学科研医疗骨干、学术带头人、优秀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拔尖人才、青年教师及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在党员数量较少的单位和部门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
    第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改善结构、均衡发展,教育引导、打好基础,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备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申请入党人
    第六条  申请入党人是指凡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的人员。
    第七条  党支部对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刻苦学习、积极工作的同志,应主动找他们谈心,吸收他们参加党组织的一些活动,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
    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优秀团员、学生骨干吸收到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使“推优”成为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大学生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八条  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必须由入党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的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一、对党的性质、任务、宗旨等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了解,入党动机以及在这些方面思想演变的过程。
    二、本人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等。
    三、对加入党组织的态度和决心。
    四、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入党申请书一般要由本人亲自书写,字迹清楚,也可以用电脑打印,但必须有入党申请人的亲笔签名。
    第九条  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及时登记,党支部书记或支部组织委员及时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并根据需要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谈话内容主要包括:鼓励其政治上要求进步的积极性,肯定优点,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是指经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同意,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人。
    新进入医学部的人员,如在原单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且其相关材料(如入党申请书、本人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等)齐全,可认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  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建立发展党员档案。
    第十二条  培养联系人
    党支部要及时指派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提高其思想觉悟,通过经常性的谈心、沟通,及时肯定其工作、学习中的成绩,指出其不足和努力方向;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情况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并定期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思想情况、工作学习表现等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一般每3个月应填写一次。
    第十三条  党支部对于入党积极分子要有计划、循序渐进地通过组织他们学习、参加党内活动、安排适当工作等方式对他们进行培养和考察。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主动向培养联系人或党支部通过口头汇报或者以定期不定期进行书面汇报等形式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得到党组织的帮忙和教育。思想汇报一般应包括: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对重大事件的认识和理解,表明态度;也包括不理解的问题。
    二、参加学习活动(或自学)、社会实践等所受到的教育和体会;完成某项重要任务的收获和提高。
    三、日常学习、工作中的收获和体会。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指派专人认真负责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入党材料的收交和保管工作。
    入党积极分子调离本单位时,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组织鉴定等材料进行整理,装入本人发展党员档案袋,并负责将其转给入党积极分子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  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是指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七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并表现良好的入党积极分子。
    二、参加党校学习并获得结业证书。其中新进入医学部本专科新生入党积极分子,入学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积极分子培训班并获得结业证书;其余人员在原单位参加过党校学习并获得结业证书的,自取得结业证书起3年内有效,超过3年的,须重新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第十八条  政治审查
    一、党组织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未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二、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三、政治审查的主要对象为:发展对象本人、配偶、父母、其他直系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等主要社会关系,并不要求调查上述范围内的每一个人,主要是了解那些在政治上、经济上与发展对象交往密切、对其成长有影响的人。
    四、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和历次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工作单位、职务、政治面貌、政治表现情况等。
    五、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有: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和其它有关材料;找相关人员个别了解情况;函调或外调。政审函调应采用统一的《发展党员函调证明材料》。
    六、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主要内容有:
    1、本人简历;
    2、直系亲属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
    3、本人政治历史情况;
    4、本人现实表现情况;
    5、结论意见。
    对查证结果综合分析后,认定查证问题的事实、性质、程度及本人认识,提出是否影响其入党的意见。政审材料应妥善保存,并在发展对象入党后,与其《入党志愿书》一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一、征求群众意见的工作由基层党支部负责,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或发放调查表等方法进行。
    二、征求群众意见主要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进行,参加座谈会、个别谈话或填写调查表的人数须有一定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人;发展对象是学生的,必须征求导师、辅导员、相关教师的意见。
    三、征求意见结束后,要将情况汇总,形成总结材料,并向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呈报。
     
    第五章  预备党员审批
    第二十条  入党材料预审
    党支部(党小组)把发展对象的表现、培养考察、政治审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情况,报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进行预审。
    第二十一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被介绍人对党的纲领、章程及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的把握情况;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思想政治、工作表现、个人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认真负责地在《入党志愿书》中的 “入党介绍人意见 ”一栏中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在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二条  提交个人自传
    一、在公示前,发展对象应向党支部提交个人自传一份。
    二、个人自传的主要内容为:个人履历及思想演变过程;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三条 进行公示
    一、公示对象: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
    二、公示内容:党支部拟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定;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提交入党申请书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政治审查情况、参加党校集中培训情况;培养人和入党介绍人姓名;公示的起止时间;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党委(党总支)两级党组织负责接待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
    三、公示期限: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
    四、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生活所在的单位或地区。公示形式一般为通过公开栏(墙)、板(墙)报、宣传橱窗张贴等形式向党员、群众宣布。
    五、公示的组织:发展对象的公示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组织实施,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评价公示对象,实事求是地做出决定。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允许公示对象做出说明或进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一、参加支部大会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会议。
    二、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表决。
    三、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为:
    1、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报告出席会议人数,指定记录人员。
    2、申请人向大会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和培养、考察教育情况,并对是否同意其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发表意见。
    4、党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考察、政审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公示的情况。
    5、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预备党员条件表明态度,肯定优点,指出不足。
    6、采取票决方式进行表决。
    7、支部书记宣读大会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接收对象是否具备预备党员条件;支部大会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党员人数以及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人数;通过决议的时间等。
    8、申请人表态。申请人对与会党员讨论的情况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表明自己的态度与认识。
    第二十五条  票决制工作办法
    一、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参加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票决。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时,一并投票表决,分别计票、汇总。
    三、票决设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由党支部提名,经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票决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负责领取、发放并清点、统计表决票。
    四、有表决权的党员对票决对象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五、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可在会前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计票时统计在票数内。
    六、票决结果应当场统计并公布。获得赞成票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以上。
    七、票决结果写入支部大会决议,票决情况汇总表随同《入党志愿书》和其他材料一并报党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谈话
    一、党委指派专人同入党申请人进行谈话,做进一步的考察。谈话可以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或者担任院行政职务的党员干部来完成,设立专职组织员的可以由组织员来完成。
    二、谈话主要考察申请人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并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八条  审批预备党员
    一、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党委会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二、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中,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三、党委对报批的预备党员必须在3个月内研究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6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党委应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将结果通知本人,并召开支部大会宣布,同时告知预备期起始时间,进行党内生活常识教育;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五、预备党员从预备期当月起参加党组织生活并开始交纳党费。
    第二十九条  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的相关材料,由党委(党总支)妥善进行保管。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党支部须建立预备党员考察制度,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继续对他们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宣誓由学校党委在每年“七一”表彰大会上进行,因故不能参加宣誓大会的,由所在党组织进行组织,或者在学校党委组织的下一年的“七一”表彰大会上进行宣誓。
    第三十二条  新进入医学部或新生中的预备党员,所在党委(党总支)要及时指派专人审查其全部入党材料。
    一、如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的,应及时向本人和原发展单位党组织了解其入党过程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
    二、对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全的,可请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中注明情况和原因。
    三、对经审查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四、对入党时年龄不满十八岁的预备党员,要区分情况,慎重处理。对经审查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规范,只是入党时年龄不满十八岁的预备党员,预备期从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算起,满一年以后,再按有关规定,履行转正手续,入党日期从年满十八周岁算起。党组织可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按党章规定,入党日期从某年某月某日算起”,需要的可单独形成书面材料,同入党材料一起归入本人档案。
    五、对不予承认预备党员身份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同志,党组织要向他们说明有关规定,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端正认识,鼓励他们继续努力。其中经教育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和党组织研究同意,可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一般应每3个月主动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一般应每季度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工作调动或毕业分配离校时,所在单位党委(总支)应做出组织鉴定。组织鉴定要实事求是、客观地反映他们在本单位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工作表现,为他们进入新的单位接受党组织进一步考察打下好的基础。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
    一、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算起。
    二、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一般应在预备期满前的一个月左右),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而未主动提出转正申请,其所在党支部应给予提示。
    三、支部委员会根据考察和征求意见情况,对照党员条件进行审查,集体讨论提出是否可以转正的意见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表决。其中,从外单位转入医学部的预备党员,入党材料中如没有预备党员考察材料,须由原单位党组织提供该同志预备期间的现实表现鉴定材料;预备期在原单位党组织超过6个月的,还须征求原单位党组织对该同志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四、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
    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时,本人必须参加。对于因故或身体原因本人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可延期讨论。
    2、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只能延长一次,且时间不能少于半年,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3、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的程序与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大会程序大致相同。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票决,票决方法与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票决办法相同。
    五、党支部将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及时报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进行审批。
    第三十六条  审批
    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接到审批结果后,党支部书记要及时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存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所在单位党委(总支)应将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也应在其《入党志愿书》中认真填写支部决议、党委审批意见,并将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总支)保存。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总支)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党委(总支)要于每年的3月底向医学部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三十九条  各党委(总支)要对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条件具备时可选配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充实发展党员工作的力量。要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发展党员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要落实责任到人,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疏漏和延误。
    第四十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由医学部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北京大学医学部委员会
    200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