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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种抗癌药被纳入医保报销目录,平均降幅达56.7%

发表时间:2018-10-17

    10月1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将17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将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本次纳入药品目录的17个药品包括12个实体肿瘤药和5个血液肿瘤药,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个癌种。17个谈判药品与平均零售价相比,平均降幅达56.7%,最高降幅达71%;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家或地区市场价格,平均低36%。

    通知明确,各省(区、市)医疗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将此次纳入的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目前未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统筹地区,也要按规定及时将这些药品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通知提出,一栏规定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国家医保局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如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国家医保局将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

    此外,通知强调,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将谈判药品按支付标准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医保经办部门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11月底前开始执行。

    最后,通知特别提示,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的因素。同时,要严格执行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反馈到国家医保局。

    此次纳入药品目录的17个药品中包括12个实体肿瘤药和5个血液肿瘤药,均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治疗药品,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个癌种。

    根据名单,17种谈判药品与平均零售价相比,平均降幅达56.7%,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家或地区市场价格,平均低36%。

    分析人士指出,抗癌药医保准入专项谈判充分体现了对医药创新的重视和支持,17种谈判抗癌药品中有10种药品均为2017年之后上市的品种。

    国家医疗保障局局长胡静林表示,这次纳入目录的抗癌药都是近几年新上市的药品,专利的存续期还比较长。通过医保对这些优质创新药的战略性购买,可以起到促进和推动医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研制更多更好的创新药惠及了广大患者,下一步的重要工作是争取早日让群众尽早能买到降价后的抗癌药,这要涉及各省招标平台的公开挂网、医疗机构的采购、临床医生的使用等方方面面,各方需加强协作,让谈判成果社会效益最大化、让广大参保人实实在在享受到医保改革的红利。

    据不完全统计,自今年8月份以来,除浙江外,全国已有20余个省市区,例如上海、天津、北京、内蒙古、重庆、辽宁、河北、福建、安徽、江苏、陕西、广西、江西、海南等均已发布相关文件共同发声推进抗癌药的降价。同时,不少省份也出台了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方案,对药企报价提出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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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医疗保障局通知


    附被纳入医保目录的 17 种抗癌药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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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过谈判将抗癌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把好事办好。特别是在机构改革期间,要加强统筹协调,按规定时限落实,让群众尽早得到实惠。

    二、国家医保局组织专家按程序与部分抗癌药品进行谈判,将阿扎胞苷等17种药品(以下统称“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并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名单附后)。各省(区、市)医疗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将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目前未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统筹地区,也要按规定及时将这些药品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三、附表“医保支付标准”一栏规定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国家医保局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如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国家医保局将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

    四、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将谈判药品按支付标准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医保经办部门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11月底前开始执行。

    五、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的因素。同时,要严格执行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反馈国家医保局。

    (来源 国家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