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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所概况

规章制度

市属公费医疗患者就医管理规定

      2012年1月1日起,按照市政府折子工程的要求,市级公费医疗将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将市级公费医疗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市级公费医疗享受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公费医疗为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差额拨款的公立医院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普通高校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在乡一至六级的革命伤残军人。此次改革将以上享受市级公费医疗单位中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医保范围,共涉及约22万人。改革后,就诊医院选择、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持社保卡就医均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办法,报销比例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比有所不同,市属公费医疗有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在单位补充保险报销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
    1)门急诊年度内累计超过1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0%。
      2)住院起付线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0%。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个人负担3%,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个人负担低于3%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6%,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个人负担低于6%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具体报销比例及封顶线、起付金请详见下表内容:
              公费医疗改革前后在职人员待遇水平对比
     
        公费医疗改革前
    公费医疗改革后
    门诊起付线
     
          1300
    门诊
    报销比例
    <3000元
    90%
    95%
    ≥3000元
    95%
    门诊封顶线
     
    住院起付线
     
              
    单位补充保险报销95%
    住院报销比例
    <1万元
    95%
       97%
    ≥1万元
    97%
    住院
    封顶线